首页 | 招聘专区 | 求职专区 | 用户登录 | 人事代理 | 人才派遣 | 联系我们


≡ 政策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于: 发布日期: 2008/12/10 点击次数: 8617
 
 

(2003年8月27日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打印】 【关闭

 

 

随州人事人才职称网站
 
《随州市人才网》由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主办,系随州地区唯一官方人才网站,其他类似网站皆不具合法性!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108号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 电话:0722 - 3262678 传真:0722 - 3266707
主办: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ICP网站备案号:鄂ICP备13009915号
网址:
www.szrcfw.com  邮箱:suizhourc@163.com  投搞邮箱:suizhour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