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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

来源于: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0/2/23 点击次数: 8265
 
 

  随州市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制度,形成一个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人[2001]62号)、省人事厅《关于推行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的试行意见》(鄂人录[200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仍然实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考试聘用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拨款和有行政执法、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

第二章  考试聘用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考试聘用对象主要是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单位领导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转业军官和复退军人安置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考试聘用条件:

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㈡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㈢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㈣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  命题原则和考试内容

 

第七条  坚持“以用为考”的命题原则,根据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倾向,重点考查应试者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八条  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两门。

㈠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写作知识等;

㈡专业基础知识根据用人单位拟聘职位确定;

㈢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位需要,可进行素质测评,并将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考试总分。

第四章  考试形式、办法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应根据招考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考试聘用形式和办法。
第十条  考试聘用形式有:

㈠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㈡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招考;

㈢在特定的对象中招考;

㈣其他考试、测评形式。

第十一条  考试聘用办法分定期考试和不定期考试两种形式。

㈠定期考试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每年5月中旬进行。各用人单位将招考职位、人数、专业及要求报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统一制卷,统一考试;

㈡不定期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因工作和岗位所急需随时组织。各用人部门事先应将招考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聘用的工作程序:

㈠分别向编制、人事主管部门报批新补充工作人员编制及增人计划;

㈡制定考试聘用工作方案;

㈢按有关程序发布招考公告或通知;

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㈤组织笔试和面试;
随州人事人才职称网站

㈥对入选人员进行考核;

㈦组织体格检查;

㈧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㈨用人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不同的考试聘用形式和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其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有关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与受聘者本人按鄂人[1999]88号文件规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免于笔试和面试,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免于笔试,直接参加面试。

第十五条  体格检查的标准和办法,可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经费,可参照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制定考试聘用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和监督各类事业单位的考试聘用工作,负责组织事业单位的考试和有关聘用的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严格按制度办事,坚持政策条件、考试聘用计划、工作程序、考试聘用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切实做好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社会化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鄂人[1996]182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条  考试聘用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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