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辞职、补办辞职、辞退手续
一、辞职
辞职是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即辞去现职。
1.辞职人员档案转至我中心后,经审核,开具《辞职证明书》。现单位人事部门或本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2.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由中心审定,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一年落实单位的,工龄可累计计算,均保留原身份。
3.申请辞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辞职人员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工作,不得不辞而别。
二、补办辞职
1.凡符合国家辞职政策规定,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辞职,合理流向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而被原单位以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处理的人员(接受审查尚未结案者除外),档案存放在我中心的可向中心申请补办辞职手续。
2.补办辞职申请人需提交原单位处理决定、本人就辞职情况的申诉材料、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聘用证明等材料,交由中心初步审核。
3.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填写《辞职申请表》,由中心按人事部调发(1991)1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审批辞职,开具《辞职证明书》。
三、辞退
辞退人员档案转到我中心后,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委托或本人携带有关聘用证明到中心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也可由接收单位(限全民企、事业单位及人才交流机构)持辞退人接收函或干部调动通知来中心接转人事档案关系;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待落实单位后,再行接转人事档案关系。被辞退人员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由我中心审定,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一年落实单位的,工龄可累计计算,均保留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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