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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于: 发布日期: 2010/2/24 点击次数: 10054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人事代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

 

鄂人[1996]182

 

各地市州、省直辖市、县(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及外地驻鄂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客观必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按照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将是必然趋势,人事代理制度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对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对于克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对于建立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解除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对于将目前实际存在的人才单位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实现单位自主选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市场主体到位,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及代理对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是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非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人事代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对行政区域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实体等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股份制企事业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工作人员,实行部分人员人事代理;对国家不包分配和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体人事代理。

三、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人事代理机构为委管单位和个人承办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各类人事管理业务:

1、负责人员招聘,并负责办理招聘人员的流动手续;

2、负责聘用人员合同鉴证,对符合录(聘)干条件的,负责办理录(聘)干的有关手续;

3、为委管人员推荐就业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户粮关系;

5、负责档案工资调整和办理职称评审、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6、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

7、办理符合国家政策人员的“农转非”手续;

8、组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9、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10、协助委管单位制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人计划,以及人事诊断、人才测评等;

11、办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人事代理的管理形式及程序

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和期限。

人事代理的程序为:

1、集体办理人事委托的首先向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写出申请,并提供被委托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发展概况与人员名册等;个人办理人事委托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位职称证明等。已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供与原单位正式脱离用人关系的有效凭证或材料。

2、代理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审查有关证件和材料,并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然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3、委管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向人事代理机构支付人事代理费用。

4、代理机构或个人按合同履行职责,承办代理业务。

5、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代理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6、合同双方如有一方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天告辞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仲裁。

五、积极建立人事代理机制,加快工作步伐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支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建立人事代理制度过程中,可借助一定行政手段推动,按市场机制运作。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认定工龄,并按有关规定明确干部身份,确定档案工资。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要加强对全省人事代理工作的指导与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人事代理制度,使人事代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人事代理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各级人事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应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自觉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促进新的用人机制的形成。

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为委管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服务工作。

                                                    湖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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