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人社[2012]81号
各市、县、区、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驻随部省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改制、破产。这些单位中,有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成为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各类事务所也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加之有些事业单位因编制不足,计划外用工比较普遍,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计划外用工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相当混乱,在转接过程中造成档案丢失或档案材料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事档案在何处,这给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带来极大的不便。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将做好改制、破产、无主管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计划外用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权限明确如下:
一、改制、破产、无主管部门等企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所属地组织部管理;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计划外用工个人的人事档案由所属地人社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承担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二、相关单位和部门接此通知后,请迅速自查清理人事档案管理的情况,对自查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各级组织部门和人社局将组织人员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未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已承办 人事档案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六月底前将现保管的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给所属地的组织部、所属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