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关系
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用人单位对派遣员工具有工作上的指挥督导权。即派遣员工须接受用人单位所派予的工作,但其工作须符合原先要求的技能,工作或工作场所也应具备安全性。若是工作所须的技能与原先要求的技能不相符合,派遣员工即须向其雇主——人才派遣公司反应。人才派遣则与用人单位及时联系,了解状况,作应变措施。同时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或其工作不具安全性,派遣员工亦须立即向人才派遣反应,以维护派遣员工的工作安全,避免职务灾害的发生。
同样地,用人单位对于派遣员工的工作技能,若未能达到其工作需求或其工作态度未能达到可接受的水准。用人单位应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人才派遣公司了解情况后,请派遣员工改善或更换人员。
二、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公司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公司就使用劳动力的有关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它实际上是一个劳动力租赁合同,属经济合同范畴,双方行为受民法调整。
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规范服务项目、服务费用、人员的技能需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派遣期限等。人才派遣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有事先的了解,以确定派遣员工所到的工作场所的安全性。用人单位也应提供派遣员工一个符合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人才派遣公司能否迅速、准确的派遣具有合适工作技能且工作态度良好的员工至该用人单位工作,是衡量人才派遣服务品质好坏的主要指标。
用人单位在选择一家合意的人才派遣公司时,除了快速、精确的派遣具备相当工作技能的员工给用人单位外,人才派遣是否经常向用人单位了解其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与派遣员工有无适度的沟通、及人才派遣对于派遣员工之薪资是否准时发放等,都是考核的项目。这些都是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派遣员工与人才派遣公司的关系
人才派遣公司是派遣员工的雇主,两者具有雇佣关系,签订聘用协议。协议包含派遣员工的薪资(时薪或月薪)、社会保险(养老金、医保、失业救济金、公积金)、加班、工作职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双方同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受《劳动法》的调整。
人才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至用人单位前,应先介绍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与人才派遣公司的三方关系,应遵守或注意的事项(如工作时间表之准时交付)及对该用人单位的介绍。这将有助于派遣员工对其工作的适应及满意度的提高。在派遣员工上班后,人才派遣公司对于派遣员工定期的联络与关注,有益于增强派遣员工的归属感。
派遣员工在成为人才派遣员工时,须先了解其财务状况,以免薪资发放延误。同时注意人才派遣是否有按法规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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