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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程序(文件)

来源于: 发布日期: 2008/12/25 点击次数: 7267
 
 

人才交流会,是指持有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利用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及举办条件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2、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拟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场所证明材料及平面图;

 4、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

 5、组织方案、安全保卫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如有联办或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还需出具联办、协办单位协议书。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受理

  人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5、必要时,审批机关需派两名以上人员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受理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的审查

 1、审查交流会名称与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审查公共场所是否适合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查公共场所情况是否与拟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

 3、审查组织方案与安全保卫措施是否完善。

四、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决定书》。

 2、人事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举办人才交流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在决定前举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主办单位应对参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并于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送批准机关备案,同时填写《人才交流会总结报告表》。

 2、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结果和人才交流会总结报告的有关内容在办公场所或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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