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意思表示,是仲裁程序的第一个必须的步骤。
仲裁申请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公民或单位的合法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必须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内的争议。
(四)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五)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一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3、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5、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6、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仲裁受理
仲裁受理,是指接受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必须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仲裁准备
这个环节主要是仲裁机构为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组织仲裁庭;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设计处理方案。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活动中解决人事争议仲裁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重要原则和必须步骤。此环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
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同时确定开庭日期和庭审提纲,并明确仲裁庭成员。书记员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未知 日期:20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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